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保护与管理,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将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保护和建设活动,共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典型的自然景观或者重要的生态功能;
(二)森林覆盖率较高,植被保存良好;
(三)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文化历史价值;
(四)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规划应当包括功能分区、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等内容,并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事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扩大规模。
第十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保障游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森林资源应当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禁止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从事砍伐树木、开垦土地、捕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珍贵稀有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应当采取特别保护措施,避免人为干扰对其生存造成威胁。
第十四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资源调查评估工作,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监测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环境质量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污染问题。
第四章 经营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依法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但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公园的维护和发展。
第十七条 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定期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