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提高劳动用工规范化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就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备案范围与内容
劳动用工备案应涵盖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以及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关键环节。各用人单位需在用工关系建立之日起30日内完成首次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优化备案流程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简化备案程序,推行网上备案机制,实现“不见面”办理。同时,加强对备案材料的审核,确保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虚假备案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人社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形成有力震慑。此外,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用工秩序。
四、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劳动用工备案的重要性和具体操作方法,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在新政策出台后,要及时向企业传达最新要求,帮助其顺利适应新的规定。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序开展,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奠定坚实基础。
特此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09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劳动用工备案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