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乡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乡镇在涉及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化解工作,确保决策科学合理,避免因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涉及经济建设、社会管理、民生改善等重大事项时开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后续化解措施。
第三条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民主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全面分析潜在风险点,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第二章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条 对拟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前,应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由乡镇主要领导牵头负责,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社会各界代表。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情况;
- 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隐患;
- 应急预案是否完善;
- 群众接受程度及支持情况。
第六条 工作小组需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形成初步评估报告提交至上级政府审批备案。
第七条 上级政府接到备案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评审团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安排实地考察验证。
第三章 风险化解机制
第八条 对经评估存在较高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必须制定详细的化解方案,并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第九条 化解方案应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 明确具体的风险点;
- 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 设定合理的预期目标;
- 建立健全监督考核体系。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化解方案执行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或问题变化,应及时调整优化化解方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组,对辖区内各乡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化解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于未按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评估走过场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地特点进一步细化补充本制度的具体条款。
通过建立健全这一套完整的乡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我们期望能够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营造更加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