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
(四)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公约;
(二)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四)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以下
(一)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二)环境卫生的保洁;
(三)绿化管理;
(四)安全防范;
(五)车辆停放管理;
(六)社区文化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 物业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因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因导致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