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效落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基层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凡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惩教结合、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应当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严肃处理,形成有力震慑,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人。对于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敷衍塞责等导致党风廉政问题发生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于明知故犯、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应当从严从重处理。
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具体措施应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后果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符合实际。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强化日常监督,完善制度体系,推动形成层层负责、人人有责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