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旨在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为了规范业委会的运作,明确其职责与行为准则,特制定本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业委会的性质与宗旨
业委会是在业主大会授权下,依法成立并开展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宗旨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与和谐发展。
第二条 成立与任期
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应提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确保业委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组织结构
第三条 委员构成
业委会由五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责任心和管理能力,热心公益事业,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小区事务。
第四条 工作制度
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小区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形成决议。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三、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 主要职责
1.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提出改进建议;
2. 协助业主大会审议物业管理制度和财务预算;
3. 组织业主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
4. 收集和反映业主的意见与建议,协调解决小区矛盾;
5. 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权利与义务
业委会有权对小区公共设施使用、环境维护等事项进行监督,同时也有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不得滥用职权或损害业主利益。
四、会议与决策
第七条 会议形式
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 决策程序
业委会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大会征求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五、附则
第九条 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业委会所有,如需修改,须经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及业委会成员。
通过本章程的实施,旨在提升小区管理水平,增强业主的参与感和归属感,构建一个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