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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06-19 0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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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没有人理理我呀?急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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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03:0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白酒生产与销售;其他相关业务。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七章 通知和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八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清算。

第九章 修改章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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