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完整与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记录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等各方面情况的重要文件资料,是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也是农村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第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全面、及时、保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擅自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二章 档案内容与分类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包括以下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汇报;
(三)考核鉴定材料;
(四)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
(六)奖励与处分材料;
(七)党团组织材料;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重要材料。
第六条 根据档案内容的不同性质,可将干部人事档案分为九大类,并按照类别进行系统整理归档。
第三章 归档与保管
第七条 凡涉及干部职务调整、岗位变动等情况时,应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并归入其人事档案中。
第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由人力资源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接收、整理、保管等工作。
第九条 档案库房必须符合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和技术手段以保障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档案信息准确无误。
第四章 使用与查阅
第十一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须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人需填写申请表并注明查阅目的。
第十二条 查阅过程中不得涂改、抽取或损毁档案材料,未经允许不得复印或拍照留存。
第十三条 查阅结束后,应立即将档案归还原处,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内所有在职及离退休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本办法条款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