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凡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依法履行职责。
二、证件申领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
4. 具备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
5. 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二)申请程序
1. 申请人需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学历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2. 所属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
3.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复核后发放《行政执法证》。
三、证件管理
(一)日常管理
1. 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2. 损坏或遗失证件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办;
3. 调离原工作岗位或退休的,应及时交回证件。
(二)监督检查
1. 各级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持证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2.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四、法律责任
(一)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行政执法证》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每位行政执法人员都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