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平,降低工程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
第五条 根据变更内容和影响程度,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第六条 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三)互通式立交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四)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
(五)其他可能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七条 较大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连续长度1公里以上至2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
(二)中桥及以上桥梁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三)分离式立交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四)其他可能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八条 除上述规定外的设计变更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程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及初步设计图纸。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一个月内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申请应由建设单位提出,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的理由、依据、方案及费用估算等内容。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需组织专家论证会,形成书面意见后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对于较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需报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对于一般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自行处理并报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存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的情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细则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的管理制度,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