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各类房屋的租赁活动,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明确各方责任,保障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租赁双方需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三条 各级政府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租赁纠纷,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租赁合同与备案
第四条 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租赁双方基本信息、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房屋使用要求、维修责任等条款。
第五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出租人应向当地住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双方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租赁合同文本等。
第六条 未按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的,由住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三章 租赁安全管理
第七条 出租人必须确保出租房屋符合安全标准,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于出租。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安全、消防设施完备、水电燃气供应正常等。
第八条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进行违法改建扩建。若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房屋损坏,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第九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时,租赁双方均有义务配合政府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如虚假宣传、恶意抬高租金、非法转租等,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备案。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期望构建一个更加公平、透明、有序的城市房屋租赁环境,让每一位参与者都能享受到稳定和谐的生活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