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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2025-05-29 02: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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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02:33: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与透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中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 工程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并按照规定程序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工期安排等内容,并提供详细的图纸资料供投标人参考使用。

第七条 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也不得向特定对象泄露已获取的信息。

第三章 投标

第八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承担该项目所需的专业资质和技术能力,并按要求提交完整的资格预审材料。

第九条 投标报价应当合理且符合市场价格水平,禁止恶意压价或者哄抬价格的行为发生。

第十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一条 开标仪式应当在所有投标人到场的情况下公开举行,并由主持人宣布开标顺序及结果。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任何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定标工作应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终决定,选定中标人后应及时通知其签订合同协议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辖区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有权责令改正直至暂停施工。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某些条款内容,则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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