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铁路系统内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系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女职工。铁路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其特殊生理时期的权益。
第三条 各级铁路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监督和协调,确保女职工的各项权益得到有效落实。同时,鼓励和支持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社会活动,发挥其积极作用。
第二章 劳动保护
第四条 铁路企业在安排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其身体条件和生理特点,避免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
第六条 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以及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也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必要时可适当减少其劳动强度。
第三章 特殊保护措施
第七条 针对铁路行业特有的作业环境,如高温、低温、噪声等不利因素,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女职工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
第八条 在紧急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中,女职工享有优先撤离权。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做好应急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方法,确保每位女职工的安全。
第九条 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女职工,应当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并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女职工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铁道部备案。
通过上述《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旨在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劳动环境,让每一位女职工都能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怀与尊重。同时,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女性劳动者的发展,共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