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总会计师的行为,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设立的总会计师岗位。
第三条 总会计师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 单位应当支持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并为其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财务计划、预算、决算;
(二)组织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组织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经济核算;
(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总会计师在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方面具有以下权限:
(一)参与单位重大经营决策,对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经济活动提出意见;
(二)对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三)对单位内部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向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报告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七条 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经历;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知识;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 总会计师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经单位党组织考察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九条 总会计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由其副职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代行职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总会计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总会计师的工作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总会计师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的内容概要,旨在通过明确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及任职资格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财务管理体制,促进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