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适应天津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第二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
第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避孕节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广使用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六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第七条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保障其依法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第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是基于天津市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制定的条例草案示例,旨在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社会和谐稳定。希望社会各界共同遵守,为建设美丽天津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