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与交易的过程中,土地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旨在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投资者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获得的增值收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清算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完成销售;
2. 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二、清算单位
以一个独立核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组织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按各期分别清算。
三、收入确认
销售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具体包括:
1. 实际收到或应收的货币资金;
2. 以物易物或其他非货币形式取得的经济利益。
四、扣除项目
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3.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4. 其他相关支出。
五、核定扣除标准
当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资料时,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方法确定扣除额。
六、清算流程
1. 纳税人自行申报;
2.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3. 组织实地核查;
4. 最终确认清算结果。
七、法律责任
对不按规定申报、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八、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措施,山东省地税部门希望能够在确保公平税负的同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提醒广大纳税人,务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时请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最新最权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