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江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销售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七条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售商品房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产权初始登记;
(二)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设施符合交付标准;
(三)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三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销售,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以下信息: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附件;
(四)商品房销售价格表;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虚假广告宣传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房。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执业,不得参与违法销售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房销售监管机制,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第十五条 消费者协会应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受理消费者关于商品房销售方面的投诉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为基于您的标题所撰写的实施细则草案,旨在提供一个框架性的指导文件,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