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一种义务。全体党员都应当按照党章规定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费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确保党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党费的收缴
第四条 党员应当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组织应当定期检查党员交纳党费的情况,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建立党费收缴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每名党员交纳党费的时间、金额等信息,并及时将党费上缴上级党组织。
第三章 党费的使用
第七条 党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优先保障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的需要。
第八条 党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
(六)其他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九条 使用党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党费的使用方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党费,也不得将党费用于非党的事业和活动。
第四章 党费的管理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党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与其他资金混用。
第十一条 党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各级党组织每年应当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质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党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上级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强党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服务于党的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