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集贸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内各类城乡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乡集贸市场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市场繁荣稳定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集贸市场的领导,协调解决市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市场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乡集贸市场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的要求,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第六条 新建或改建城乡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的标准,确保市场设施的安全性和功能性。
第三章 市场经营
第八条 进入城乡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件,遵守市场管理制度。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得哄抬物价、欺诈消费者。
第十条 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对市场内的商品进行抽检,确保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对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建议。
第十三条 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场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规范市场管理和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城乡经济的健康发展。希望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共同遵守,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美好的市场环境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