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存,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付房租,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
二、缴存管理
(一)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二)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不高于12%。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缴存方式: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缴存业务。
三、提取管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 租赁住房支付租金;
4. 离休、退休;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 出境定居;
7.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六个月;
8. 其他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况。
(二)提取程序: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单位统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四、贷款管理
(一)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二)贷款用途: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70%,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上限。
(四)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五、监督与检查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二)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以上是周口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