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律师服务的收费活动。律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法律顾问服务等。
二、收费原则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明示收费标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收费方式和金额。
三、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民生保障等特定领域的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领域则由市场调节价决定。
四、具体收费标准
(一)政府指导价部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市场调节价部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五、收费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
六、争议解决
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七、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概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