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促进社区治理现代化,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示范文本。本章程旨在为各居民委员会提供一个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框架,同时鼓励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宣传国家政策法规,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具体人数根据社区规模确定。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居民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听取居民意见,反映居民需求,维护居民利益。
第八条 定期召开居民会议,讨论社区重大事项,决定重要问题。
第九条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第十条 积极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居民会议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或挪用公共财产及经费。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全体居民的监督,任何居民都有权提出建议或批评。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应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并公布结果。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章程规定的行为,居民有权向街道办事处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居民委员会所有。
第十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本章程时,须经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上即为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希望各社区能够结合自身特点加以运用,共同推进社区治理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