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节能技术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锅炉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改造及报废等全过程中的节能技术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锅炉节能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推动锅炉节能技术进步和应用。
第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节能技术培训,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第二章 节能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 锅炉制造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和生产,优先选用高效节能型材料和部件。
第六条 新建或改造锅炉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充分考虑节能因素,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选择最优方案。
第七条 对于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老式锅炉,鼓励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新的节能水平。
第三章 运行维护与监测
第八条 使用单位需定期对锅炉进行检查保养,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隐患,保持设备良好状态。
第九条 建立健全锅炉运行记录制度,详细记载每次启停时间、负荷变化等情况,便于分析评估能耗情况。
第十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监控系统对锅炉运行参数实行实时监测,实现智能化控制。
第四章 技术改造与淘汰更新
第十一条 对于存在严重浪费现象或者无法满足当前环保要求的老旧锅炉,应及时组织专家论证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或直接淘汰。
第十二条 在实施技术改造时,应当优先考虑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决定淘汰的锅炉,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并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锅炉节能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 对于严格执行本规程且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反之,则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符之处以本规程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的内容概述,希望可以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