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葫芦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二、维修资金的交存
1. 业主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按照规定标准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 新建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为交存至指定账户。
3.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也需按规定交存相应的维修资金。
三、维修资金的使用
1. 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2. 使用维修资金需经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
3. 对于涉及紧急情况(如电梯故障、外墙渗漏等)的维修项目,可先行启动维修程序,后补办相关手续。
四、维修资金的管理
1.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 维修资金应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 定期公布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挪用或侵占维修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提升居民居住环境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希望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好自己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