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条 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企业应当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推动职代会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
第五条 工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职代会的筹备、组织和协调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代会的组织
第六条 职代会由企业全体职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按照企业职工总数确定,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条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八条 职代会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职代会代表选举产生。
第九条 职代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处理职代会交办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企业应当为职代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 职代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职代会有权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职代会有权讨论并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工资调整、福利待遇、劳动保护措施等。
第十三条 职代会有权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职代会有权对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职代会有权对企业工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建立或者不健全职代会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召开职代会或者阻挠职代会正常开展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在工作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职工有权向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反映,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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