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操作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相关流程及要求。
一、申请条件
1. 企业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设立。
2. 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
3. 配备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 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 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申请材料
1.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安全评价报告;
4.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5. 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设计文件及竣工验收资料;
6. 应急预案备案证明;
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审批程序
1. 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 审查:受理后,审查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3. 决定:审查合格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公示:审批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管理
1. 持证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3.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证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撤销其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通过严格执行上述规范,可以有效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高度重视,共同推进这一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