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投集团及其下属单位的招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工程建设和采购项目的质量与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投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等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城投集团设立专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集团内部的招投标工作,并协调解决招投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招标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凡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招标的情形。
第六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对于达到法定规模标准且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七条 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项目的技术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方法等内容,并向潜在投标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第八条 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投标人需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第九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并由相关工作人员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二条 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城投集团所有。
以上就是《城投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2020修订)》的主要内容概要,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信誉。